近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将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作为各部门治超的统一标准,各地不许制定地方标准。

自2016年9月21日起,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并在专项行动中试行了路警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效果。

不过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部分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头执法、重复罚款、以罚代管等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集装箱和低平板半挂车暂不对外廓尺寸检查

从《实施意见》,对于部分专用汽车的执法有明确的规定。

1.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通行收费公路时,该运次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

3. 对于载运标准集装箱挂车列车和低平板半挂车等特殊车辆治理工作,近期以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为主,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下一步,将按照“分步退出、更新替代”的思路,专项部署治理工作,分阶段逐步有序推进,不断优化道路货运装备和运力结构。

对路政、交警和运政提出“十不准”严格纪律要求

在《实施意见》中,对路政、交警和运政提出了明确的“十不准”纪律要求。要求如下:

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

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

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不准制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度;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

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

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

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以外现场处罚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进行。

2019年2月22日 08:41

交通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新要求 集装箱低平板外廓尺寸不检查